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铜梁区经信委丨现公开征求《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修订稿)的修改意见!

作者:发布时间:2023-05-29浏览量:179次

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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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纽小编获悉,为推动我区新型储能产业发展,2022年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铜经信发〔2022〕63号),因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时间边界模糊问题,不利政策实施,为加快推进相关产业政策落实落地,按照相关要求,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拟对《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进行修改,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建言献策,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1. 电子邮箱:tljxwtzk@163.com。

2. 传真:023-45396823。

3. 邮递信件:重庆市铜梁区经济信息委办公室(重庆市铜梁区金川大道388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5月31日(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修订稿)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

(联系人:毛贤泉,联系电话:023-45689009)


附件:

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修订稿)


为加快我区新型储能发展,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2〕209号)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第一条 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区内新增及已建成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垃圾焚烧电站等新能源发电站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对建设新型储能设施配比容量达到发电站装机量10%,且储能时长在2小时及以上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每年按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4年。(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第二条 支持建设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网调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独立储能电站,缓解高峰负荷供电压力,提升电网调节、新能源消纳和应急供电保供能力。积极推动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配合电网调峰及提供辅助服务。对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每年按照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4年。(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


第三条 优化保障消纳。积极支持配建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支持区供电公司与市电力公司对接,争取“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优先接入、优先调度、优先消纳、优先外送。(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


第四条 大力推进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对我区工商业侧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新型储能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如果企业在建设储能设施的同时新建光伏设施,按照光伏设施每年实际发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补贴。每年光伏设施发电量补贴不超过储能设施放电量补贴。两项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五条 加大新型储能项目金融支持。争取由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按1:1的比例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新型储能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用于支持区内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金融发展中心)


第六条 支持新型储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积极推荐新型储能技术装备纳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对获得市级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的本区企业,区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进行50%的资金配套。(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七条 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的土地供应,用地指标不足时争取通过全市统筹予以优先支持,支持新型储能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保障,集中资源确保新型储能项目施工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管委会)


第八条 重大项目支持。对新型储能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扶持。(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铜经信发 〔2022〕63号)同时废止。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XX月XX日期间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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