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政府丨现公开征求《綦江区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欢迎大家积极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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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鼓励企业上市发展,我们修订形成了《重庆市綦江区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jjrtj@163.com。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18号红星写字楼22号2210室企业服务科。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綦江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023年5月29日
重庆市綦江区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渝上市办〔2022〕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关于完善全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工作方案》(渝上市办〔2022〕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企业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区两级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市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以及开展资本市场再融资,符合财政奖补条件的企业。
第二章 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对改制期内拟上市企业进行补助
为降低企业改制过程中财务成本压力,给予地方经济一次性增量贡献相当的全额补助,主要参考指标包括:
1.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涉及房产、土地、车船等产权变更的,在过户环节所缴纳的登记费用和契税;
2.企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3.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4.拟上市企业为了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以公积金、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未发生现金流转行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项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或挂牌完成后进行清算)。
第四条 对改制后开展培育的拟上市企业进行补助
企业改制后,从工商登记变更当年起2年培育辅导期内,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比上年增长增量部分的区级留成金额为基数,全额补助给企业。
第五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分阶段、分板块激励
1.OTC挂牌奖励。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新三板挂牌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区级奖励。该奖励按企业上市进度分步拨付。企业与中介公司签定合同并股改成功后支付40万奖励,正式挂牌后支付60万奖励。
3.发行上市奖励。对企业在北交所或境外交易场所挂牌上市奖励1000万元,在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奖励2000万元,在沪深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奖励3000万元。境内交易市场上市奖励按市证监部门辅导备案(奖励10%)、证监会或交易所申报受理(奖励30%)、最后审核同意(奖励60%)等关键节点实施分阶段奖励。
4.“借壳”上市、上市企业迁入奖励。对我区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綦江;已在境内外上市的区外企业,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綦江,按登记迁入之日起保持正常上市一年以上的,按照前述政策给予企业相应板块奖励。
5.转板、分拆上市奖励。对我区已上市企业实现转板二次上市的,按照前述政策给予相应板块补差奖励;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境内成功上市的按照前述政策给予相应板块奖励。
以上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六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予以奖补
1.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含定向增资、股权质押、发行可转债)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2%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2.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含定向增资、配股、发行可转债)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申请改制期财政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等内容);
2.企业改制补交税费明细表(附1);
3.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补交税票复印件等材料;
5.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拟上市企业申请改制后开展培育税费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财政税费补助的请示文件;
2.企业改制后开展培育期间上缴的税费明细表(附1);
3.企业上缴税费票据复印件;
4.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在綦企业申报上市财政激励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重庆OTC”)挂牌交易的改制企业(如在重庆OTC成长板、专精特新板等挂牌的企业)备案通过后,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相关板块挂牌的佐证材料;
3.其他材料。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依据企业改制挂牌进度采取分阶段申报方式。
1.企业与中介公司签定合同并股改成功后,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企业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合同及工商变更情况;
(3)其他材料。
2.企业备案通过并挂牌后,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企业获得的“新三板”同意上市材料及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概况信息截图;
(3)其他材料。
(三)在北交所、深交所、上交所等境内交易市场上市的,依据企业改制上市进度采取分阶段申报方式。
1.入库企业在其辅导机构向重庆证监局提交辅导报告后,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等企业在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
(3)其他材料。
2.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入库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后,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交易所受理佐证材料;
(3)其他材料。
3.完成上市后,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中国证监会同意IPO注册的批复;
(3)其他材料。
(四)在境外上市的,采取企业上市后一次性申报方式申请奖励。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分支机构需提供相关市场登记证明)
(3)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及招股说明书;
(4)其他材料。
(五)“借壳”上市、上市迁入、分拆上市、转板上市等申请奖补的,采取企业上市后一次性申报方式申请。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相关佐证资料;(参照前述奖励资料)
3.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申请奖补,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奖励的申请文件(附件2);
2.交易场所出具的再融资证明文件;
3.资金到账证明材料或并购交易完成佐证材料;
4.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5.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财政补助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补助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于每年3月、9月期间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区财政局会审。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与区财政局审定补助和奖励金额后,将补助和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上市企业区级财政贡献已纳入街镇及园城结算体制的,可由区财政在年终结算时扣除相应奖补金额。上市企业可以另行申报和享有国家、市级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就要管上市”的理念,利用行业管理优势,加快挖掘孵化优质苗子企业,梯次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配备改制挂牌上市工作专职人员,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及金融服务管理部门报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核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26年12月31日止,执行中如遇中央、市级重大政策调整,将及时修订完善。原《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綦金发〔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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