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渝中区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最新出台!涉及星级酒店/旅游民宿/影视游戏产业等(附政策解读)

作者:发布时间:2023-07-07浏览量:64次

渝中区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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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纽小编获悉,渝中区政府最新出台《渝中区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以下为政策内容详情:


为深化人文渝中建设,推动渝中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助推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级文化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9〕2号)、《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中委发〔2019〕21号)等,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主要措施

(一)支持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传统风貌区、老旧街区、老旧厂房、闲置低效楼宇等载体空间,投资改建演艺场馆、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场馆,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认定,可按工程实际投资金额的20%给予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在同一载体重复实施改建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平台运营。支持传统风貌区、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旅游体育特色楼宇、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影视基地等平台运营企业对入驻企业、商户(已升规纳统的企业除外)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营销、统一服务、统一开票。平台运营企业升规入统后,经认定,以平台次年对区经济贡献(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为基数,按照50%的比例奖励给平台运营企业,可奖励到高管团队。(净增量不低于前期平均数;政策享受期最多不超过5年)


(三)国家文化企业三十强评定奖励。对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200万元,提名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国家级、市级示范评定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运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挂牌奖励;对成功创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运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挂牌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市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市场化申报创建主体,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挂牌奖励,其它相关创建工作参照此执行。


(五)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项目)评定奖励。对获评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首次挂牌奖励30万元,“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首次挂牌奖励10万元。


(六)星级酒店、旅游民宿评定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四星、五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50万元、500万元;对四星级升五星级的酒店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45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一次性挂牌奖励。


(七)强化金融赋能。设立渝中区文化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积极发挥重庆银行文旅特色支行对文旅产业的金融支持作用。设立政银合作的风险资金池,推出“文旅贷”等金融产品,解决文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八)酒店活动补贴。鼓励在区酒店自主引进由区外、市外党委政府部门主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类活动,含会议、论坛、节会展会、推介会等。经事先报备认可,可对每场实际投资超过20万元(场租、住宿、餐饮总额)以上的大型活动,按照10%的比例给予落地酒店活动补贴,单场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酒店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九)品牌赛事引进补贴。鼓励社会企业引进国内外文化、旅游、体育类品牌赛事在区举办,经事先报备认可,对赛事实际总投资(在渝中区产生的场租、搭建、安保、物资、住宿、餐饮总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可按10%的比例给予执行公司赛事补贴,单个赛事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鼓励影视、游戏产业发展。鼓励影视、游戏企业作为主投方制作对渝中区具有宣传影响的产品。电影进入影院公映,一周期年内票房3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票房的0.5%给予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游戏产品开启销售后,一周期年内销售收入超3000万元,经认定,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奖励,单部游戏产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电视剧、网剧以实际销售额参照执行。


(十一)文旅体首店奖励。对新开自营2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旅游体育类全球、全国、西南、重庆级首店品牌,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考量其区域等级、运营能力、市场影响力、市场潜力、创新活力、区域贡献,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10家,给予运营方或品牌方投入总额20%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接待游客奖励。对全年地接游客来渝中旅游并过夜住宿(仅限定高品质酒店、星级酒店、等级旅游民宿)超过5000人次的独立法人旅行社企业,经认定,可给予其高管团队年度绩效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发生旅游安全事故、违法违规和有效旅游投诉的,不给予奖励。


(十三)支持发展演艺精品。鼓励社会资本打造、引进精品演艺(含旅游驻场演出),经认定,对每年打造、引进精品演出超过50场次,且实现票房收入500万以上的,可给予投资或运营企业10万元的绩效奖励。


(十四)支持人才引进培育。支持引进国家级艺术家、非遗传承人、音乐制作人、编剧导演、竞技选手、头部企业高管等高端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引进条件,优先推评“重庆英才”和“渝中英才”,享受区“黄金十二条人才政策”。对获得国家级、重庆市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给予区级奖励。持续举办全区文化旅游企业高管研修班、文旅企业学历提升班。


(十五)符合《渝中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渝中府办〔2022〕42号)和《渝中区支持存量企业发展措施(试行)》(渝中府办〔2022〕54号)相关政策的,按照相关扶持措施执行。


二、其它

(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在渝中区行政辖区内生产经营、符合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不包含已享受“一企一策”等专项扶持政策企业;申报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同时满足本办法或渝中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措施实行申报认定制,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四)原则上享受上述奖补的企业,自获得政府扶持资金之日起的15年内,工商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不得迁离渝中区。

(五)本措施根据行业归口原则,由区文旅委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审核认定后,报区财政局实施兑现。


《渝中区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深化人文渝中建设,推动渝中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助推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级文化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9〕2号),特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在渝中区行政辖区内生产经营、符合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二)核心措施和说明

本措施共十五条。

第一条、第二条为支持文旅产业载体建设。

第一条为支持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传统风貌区、老旧街区、老旧厂房、闲置低效楼宇等,投资改建演艺场馆、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场馆,对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且统一经营管理的,按工程实际投资给予扶持。

第二条为支持平台运营。支持传统风貌区、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旅游体育特色楼宇、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影视基地等平台运营企业对入驻企业、商户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营销、统一服务、统一开票,企业升规入统后,经认定,以平台次年对区经济贡献增量为依据,按比例奖励给平台运营企业,该条可奖励到高管团队。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为示范性挂牌奖励。第三条为国家文化企业三十强评定奖励。渝中区将对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提名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四条为国家级、市级示范评定奖励。针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运营企业、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运营企业、国家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市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市场化申报创建主体,经认定,给予挂牌奖励,其它相关创建工作参照此执行。第五条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项目)评定奖励。对获评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和项目给予首次挂牌奖励。第六条为星级酒店、旅游民宿评定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四星、五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对四星级升五星级的酒店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

第七条为强化金融赋能。渝中区设立文化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发挥重庆银行文旅特色支行对文旅产业的金融支持作用。设立政银合作的风险资金池,推出“文旅贷”等金融产品,解决文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八条、第九条为会议、赛事活动补贴。第八条为酒店活动补贴。鼓励在区酒店自主引进由区外、市外党委政府部门主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类活动,含会议、论坛、节会展会、推介会等。经事先报备认可,对每场实际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投资比例给予落地酒店活动补贴。第九条品牌赛事引进补贴。鼓励社会企业引进国内外文化、旅游、体育类品牌赛事在区举办,经事先报备认可,对赛事实际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比例给予执行公司赛事补贴。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为支持重点行业发展。第十条为鼓励影视、游戏产业发展。鼓励影视、游戏企业作为主投方制作对渝中区具有宣传影响的产品,产品上市后,按照一周期年内票房和销售收入给予奖励。电视剧、网剧以实际销售额参照执行。第十一条为文旅体首店奖励。支持新开自营文化旅游体育类全球、全国、西南、重庆级首店品牌,年销售额达一定体量的,综合考量其区域等级、运营能力、市场影响力、市场潜力、创新活力、区域贡献,择优评选后,按运营方或品牌方投入总额的比例给予奖励。第十二条为接待游客奖励。对全年地接游客来渝中旅游并在高品质酒店、星级酒店、等级民宿等过夜住宿超过一定人次的独立法人旅行社企业,经认定,可给予其高管团队年度绩效奖励。第十三条为支持发展演艺精品。鼓励社会资本打造、引进精品演艺(含旅游驻场演出),经认定,对每年打造、引进精品演出达到一定场次,且实现票房收入超过一定规模的,可给予投资或运营企业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为支持人才引进培育。支持引进国家级艺术家、非遗传承人、音乐制作人、编剧导演、竞技选手、头部企业高管等高端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引进条件,优先推评“重庆英才”和“渝中英才”,享受区“黄金十二条人才政策”。对获得国家级、重庆市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给予区级奖励。持续举办全区文化旅游企业高管研修班、文旅企业学历提升班。

第十五条为区级相关政策认定。符合《渝中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渝中府办〔2022〕42号)和《渝中区支持存量企业发展措施(试行)》(渝中府办〔2022〕54号)相关政策的,按照相关扶持措施执行。


三、执行流程

(一)本措施实行申报认定制,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二)本措施根据行业归口原则,由区文旅委负责审核认定后报区财政局实施兑现。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同时满足本办法或渝中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申报企业不包含已享受“一企一策”等专项扶持的企业。

(三)原则上享受政策奖补的企业,自获得政府扶持资金之日起15年内,工商注册、登记纳税和统计关系不得迁离渝中区。


五、施行时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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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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