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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财政局丨关于集中开展拟上市企业入库申报征集工作的通知!详细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入库指南点击查看~

作者:发布时间:2023-08-15浏览量:210次

企业挂牌上市入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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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环纽小编获悉,市政府印发《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加快推进优质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加强上市资源筛选和管理,现面向全区征集一批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入库,请各相关单位积极发动符合入库条件且有上市挂牌意愿的企业入库,并对企业普及新三板及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条件,鼓励有意向企业挂牌。


附件:

1.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入库指南

2.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

3.企业挂牌新三板标准

4.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条件


重庆高新区财政局

2023年8月8日


附件1

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入库指南


一、入库条件:

1. 财务指标:最近一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3000 万元。满足科创板和创业板属性定位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2. 企业意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上市意愿明确。

3. 企业主体:注册在重庆市境内,且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满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4. 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依法合规近一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无未了结的重大被诉案件和被执行案件。


二、 入库路径

1. 申报:企业自愿登录科创资本通平台 (www.tech-capital.cn),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 初审: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出具推荐意见。市级有关部门、相关金融机构推荐的企业,也可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3. 评审:实施专家评审机制,每年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评审并出具入库意见。

4. 确定:市金融监管局参考专家意见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当年度市级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入库企业名单。


三、 入库服务

1. 财政奖补:根据上市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上市财政奖补,市级层面上市奖励800万元,区级层面上市奖励最高1750 万元,并配套融资及高端人才奖励(详见附件)。鼓励金融机构为入库企业提供个性化综合融资服务。

2. 资本市场服务:市区两级上市牵头部门将组织入库企业进行常态化路演,拓宽资本与项目对接渠道。不定期组织 入库企业高管参加市区组织的“走进交易所”“董秘沙龙”等资本市场培训活动。

3. 产业扶持:在产业政策扶持、专利申请、水电气油要素保障、上市合规问题解决方面,同等条件下市级相关部门 对入库企业给予支持。依法依规支持入库企业申报各级政府重点项目和参与政府采购。

4. 宣传推广:根据入库企业申请,邀请市级媒体对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在各类项目对接会、产品推介会中宣传展示企业及产品,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5、优先入库情形: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已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或者有私募股 权基金投资的、符合券商立项标准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库。


附件2

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 (2018—2022年)的措施》(渝府办发〔2018〕109号)文件 精神,加快推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促进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机构需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注册成立、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且符合高新区上市培育阶段条件的企业;

(二)参与孵化培育工作的企业及股权投资机构;

(三)已挂牌或已上市企业。


第二章 分则

第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

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署改制协议并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

设立上市挂牌扶持专项资金,对明确上市目标且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施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解决企业上市工作前期困难,并协助企业获取股权融资。


第三条  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其中: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并正式上市交易后给予6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登陆上交所科创板,对于前三家科创板上市企业分别额外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7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引进市外上市公司

对以“买壳”“借壳”等市场化方式重组市外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将上市主体迁入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700万元奖励

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高新区。对已在境内外上市的市外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7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挂牌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

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精选层成功转板上市的,额外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的,分别给予1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孵化机构引育企业上市挂牌

鼓励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型机构引进企业在区内注册、孵化、成长。对于经认定、由其引进的企业在 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每成功挂牌1家企业,给予创新型机构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于经认定、由创新型机构引进的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精选层成功上市、 挂牌的,每成功上市、挂牌1家企业,给予创新型机构50万元奖励,在境外主要交易所成功上市1家企业,给予创新型机构最高20万元奖励

股权投资机构引入高新区企业成功上市、挂牌的可参照创新型机构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加大投融资力度

(一)上市企业将首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新区,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完成再融资且将再融资额不低于50%投资于高新区的,按投资额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3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融资且将融资额不低于50%投资于高新区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3年 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取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当年LPR平均数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参照上市企业标准给予奖励。

(二)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完成再融资,且将再融资额不低于50%投资于高新区的, 按投资额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3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融资且将融资额不低于50%投资于高新区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3年 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取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当年 LPR 平均数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且符合高新区上市培育阶段条件的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当年LPR平均数的2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引进高端人才

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符合“金凤凰”人才认定标准的,在人才落 户、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高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对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高端人才进行奖励,按个人年工资薪金的3%给予奖励,上市企业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 15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10人,  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5人,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原高新区内 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原高新区内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不超过”“不低于”“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附件3

新三板企业挂牌财务指标


第二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主要业务属于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互联网应用、医疗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 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新经济领域以及基础零部件、基 础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产业基础领域,且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明确可行的经营规划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但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一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12 个月或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获得专业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二)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挂牌同时向不少 于4家做市商在内的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按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市值不低于1亿元。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司外,其他 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元/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8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 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者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5000万元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

(三)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四)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 近24 个月或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获得专业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五)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挂牌同时向不少 于4家做市商在内的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按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市值不低于1亿元。

其余条件参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附件4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条件


一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名称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成长板)

优先层

标准层

 

 

挂牌主体 及存续期

作为股份公司存续满1个会计年度(有限责

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之日起计算)。

 

股份公司; 存续期不作  限制

 

 

 

 

 

 

 

 

 

 

挂牌条件

1.实收资本金额不低于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改基准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2.满足以下财务指标中的任意一项:

(1)  最近1个会计年度或1期营业收入2000万元 以上,或者最近2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3000 万元以上;

(2)  最近1个会计年度或1期净利润200万元以 上,或者最近2个会计年度累计净利润300万元 以 上 ;

(3)  最近1个会计年度或1期期末账面净资产 2000万元以上。

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健全,运作较为规范;5. 股权和资产权属清晰;

 

 

 

 

 

1.公司治理 结构较为健 全,运作较 为规范 ;

2.股权和资 产权属清晰

 

3.本中心要 求的其他

条件

中介机构 要求

(一)由本中心认定的财务顾问或推荐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挂牌费用

备案费5万元,年费2万元/年

备注:根据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最新的工作指引,拟申报成长板挂牌的企业需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标准:(1)最近1个会计年度或1期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个会计年 度或1期期末账面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我市“2+6+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方向,高端装备制  造、医疗科技、节能环保、大数据、云计算,由县级及以上金融主管部门或行业主  管部门出具 推荐证明的,上述指标可以减半。近三年获得专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且融资不少于 5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企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原则上不支持产能过剩行  业、 《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申报挂牌。


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名称

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孵化板)

挂牌主体 及存续期

不 限

挂牌条件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报价系统挂牌:

(一)   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  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

(三)  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 执业证照;

(四)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 严重处罚;

(五)  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或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

中介机构 要求

推荐机构

挂牌费用

备案费0.9万元,年费0.4万元/年

备注:根据挂牌指引,拟挂牌企业近一年及或一期营业收入人民币50 万元以上,且最近一年或一期纳税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已获得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已获得区县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可以根据 综合情况适度放宽。


行业特色板块——专精特新板(中小企业板)挂牌条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 转让系统

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

 

挂牌主 体及存 续期

作为股份公司存续满1个会计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 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 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 日起计算)。

 

 

 

不 限

 

 

 

 

 

 

 

 

 

 

 

 

 

 

 

挂牌条 件

1.实收资本金额不低于500万元,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改基准日经审计账面净资  产不低于500万元;

2.满足以下财务指标中的任意一项

 

(1)  最近1个会计年度或1期营业收 入2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2个会  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

(2)  最近1个会计年度或1期净利润 2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2个会计年  度累计净利润300万元以上;

(3)  最近1个会计年度或1期期末账 面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健全,运作较 为规范 ;

5.股权和资产权属清晰;

6.企业已进入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培育库;

 

 

 

需进入重庆市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培育库并获得“小 巨人”或“隐形冠军”称 号,且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   企业被国家有关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 合法执业证照;

(二)   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 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三)   企业的董事、

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所列属的或违反

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 形 ;

(四)   本中心认定的

其他情形。

 

中介机 构要求

(一)   由本中心认定的财务顾 问或推荐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

( 一 ) 由 本 中 心 认 定 的财务顾问或推荐机构

;

挂牌费 用

备案费5万元,年费2万元/年

备案费5万元,年费2万元/年


行业特色板块——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名称

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转让系统

挂牌主体 及存续期

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均可;存续期不作 限 制

 

 

 

 

 

 

 

 

 

 

挂牌条件

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  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的高新技术 企业或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二)  知识信用价值评级为A—C档。

二、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报价系统挂牌:

(一)   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 法执业证照;

(二)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  以严重处罚(或被政府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或涉嫌非法集资);

(三)  企业没有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

(四)  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存在《公  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或违反国家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介机构 要求

由本中心认定的推荐机构

挂牌费用

备案费0.9万元,年费0.4万元/年

备注:拟挂牌企业近一年及或一期营业收入人民币50 万元以上, 已  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已获得区县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可以根据综合情况适度放宽。


行业特色板块——青年创新创业板挂牌条件


名称

青年创新创业板

挂牌主体 及存续期

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均可;存续期不作 限 制

 

 

 

 

 

 

 

挂牌条件

( 一 )申请在青创板挂牌的企业应合法合规经营, 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稳定的创业团队,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必 须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在校大学生或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申报时为准)  的青年创业者

2.形成了明确的产品或服务,并具有完整的商业模式、 有实施可能性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创新的技术或模式,具有较 强的市场应用价值

(二)还须满足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中介机构 要求

由本中心认定的推荐机构

挂牌费用

备案费0.9万元,   年费0.4万元/年


附件下载:

关于集中开展拟上市企业入库征集工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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