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区 | 关于申报2023年江北区众创空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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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纽小编获悉,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江北区孵化载体建设发展,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江北科局发〔2020〕1号)有关规定,江北区科学技术局拟组织开展2023年江北区众创空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江北区众创空间应符合《重庆市江北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的认定条件,其中,运营机构的注册成立时间和实际启动运营时间均应在2022年10月20日之前。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报《江北区众创空间申报表》(附件2),按照材料清单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加盖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于10月20日17:00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江北区科技局,同时将Word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396702328@qq.com。
(二)江北区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取消申报资格。
附件:
1.《重庆市江北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2. 江北区众创空间申报表
3. 现有入驻创业团队情况表
4. 现有入驻企业情况表
5. 专业服务人员情况表
6. 创业导师情况表
附件下载:关于申报2023年江北区众创空间的通知附件.doc
点此查看:重庆市各区众创空间申请奖励政策
附件1
重庆市江北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加快实施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区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重庆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具体负责江北区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国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江北区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场地位于江北区,并在江北区登记注册;
2.运营时间满12个月;
3.实际场地设立在江北区辖区内,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
5.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6.按区科技局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八条 服务对象应满足下列要求:
江北区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登记、注册在江北区内的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 江北区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面向全区发布江北区众创空间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
3.审查评审。区科技局通过形式审查、现场查看、会议评审等环节,确定江北区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
4.公示认定。区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江北区众创空间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条 经认定的江北区众创空间,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本办法出台前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直接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积极推荐达到相应标准的区级众创空间申报市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经认定后的区级众创空间,区科技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不满足本办法第三章“认定条件”要求的区级众创空间,区科技局在3个月后进行复查,再次复查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重庆市江北区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二条 江北区众创空间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江北区众创空间,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将对其进行信用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江北区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科技局提交变更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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