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重庆万州区:关于印发《万州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3-12-08浏览量:62次

《万州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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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重庆市万州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万州金融发〔2022〕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围绕加快构建“5+10+X”现代化工业体系、“4+4+2”现代化服务业体系、“7+5”现代化农业体系,进一步调动万州区企业上市挂牌的积极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以及开展资本市场再融资,且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及纳税地在万州区,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分阶段、分层次奖补

(一)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入库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入库企业,给予150万元奖补(基础层调到创新层的补差)。


(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对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800万元奖补。

1.对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签署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

2.对纳入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

3.对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

4.对上市申请被证监会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企业,给予350万元奖补。


(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1.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

2.对在境外上市后又赴境内上市的企业,每户企业累计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对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成功转到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第三条第(二)(三)项按照分段不重复原则补足差额,每户企业累计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境内、外上市奖补总额。


(四)其他

1.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以其上市年度为基准,对其上市前三个年度(不含上市当年),每年以上年企业经营利润所得对万州地方经济贡献额为基数,对本年度企业经营利润所得对万州地方经济贡献额同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区内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主体注册地迁回区内的,视为本地新上市企业,适用于本办法。对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按不低于招商引资或总部经济的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补。


第四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予以奖补

1.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含定向增资、股权质押、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2.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含定向增资、配股、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3.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第五条  资金来源: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财政级次及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第六条   对重点培育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解决。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奖补资金的资料并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二)区金融办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奖补资金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征求区财政局和负责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开发区意见,明确资金奖补对象及金额,报区政府审定。

(三)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重大经济工作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万州府发〔2022〕26号)文件,由区政府会签审批。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财政资金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申请文件、万州区上市挂牌企业信息表、万州区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申请表)

2.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挂牌备案确认函复印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函;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申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资金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申请文件、万州区上市挂牌企业信息表、万州区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按照申请阶段对应提供相应材料(①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复印件;②企业在重庆市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佐证资料;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佐证资料或者交易所受理佐证资料;④中国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IPO注册批复的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企业申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资金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申请文件、万州区上市挂牌企业信息表、万州区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财政资金奖补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申请文件、万州区上市挂牌企业信息表、万州区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申请表)

2.交易场所出具的再融资证明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再融资批复文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金到账证明材料或并购交易完成佐证材料复印件;

5.与融资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6.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原件核后退还),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企业各执一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金融办按照《关于建立万州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万州金融发〔202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会同相关部门加大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等工作,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奖补资金实施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办将不定期开展核查工作,会同区税务局不定期开展财政资金纳税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企业若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非不可抗力因素,企业主动放弃上市、挂牌或将上市主体迁至本政策指定区域外,须将已申请获得的全口径奖补资金等予以清算退回。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奖补政策的区内企业,可同时申请国家、市级、区级同类政策。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落户万州区以来累计对万州区综合贡献。

第十五条   区内开发开放平台可针对园区内的企业进一步出台上市相关支持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

附件:

1.申请文件(模板)

2.万州区上市挂牌企业信息表

3.万州区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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