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坡区 |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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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科研诚信建设,加强作风学风建设,营造以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1〕10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管理坚持以信任为前提,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着力培育诚信意识,营造诚信氛围。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以下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需求征集、指南编制、推荐申报、立项评审、过程执行、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进行诚信承诺、信用记录、分类定级,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管理行为。
科技计划项目,是指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并以科研项目形式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诚信管理日常工作,记录、评价和处理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
第三章 诚信承诺与审核
第六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中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承诺数据材料真实、经费使用合规、廉洁公正履责、评估评价客观、严守保密纪律等规定,明确违背承诺的处理规则。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 项目组成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九条 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对责任主体进行事前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必备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接受社会监督,有实名举报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且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相关活动资格。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和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违反科研道德和学术伦理等科研不端、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为严重失信行为,其他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或任务书约定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有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项目。
2.项目承担单位一年内终止项目超过2项。
3.项目组成员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和相关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工作进展等。
4.项目组成员承担的科技项目被项目承担单位列入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2.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科技专家及评议意见。
3.提供虚假材料,编造、篡改数据、图表,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
4.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荣誉、管理服务事项等。
5.故意违反回避制度、隐瞒利益冲突,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索取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6.包庇、纵容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等。
7.项目承担单位一年内终止项目超过5项。
8.其他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及财经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 信用记录信息包括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处理结果、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时间等。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分白、黄、黑三张名单。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录入黄名单;出现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录入黑名单;未出现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属白名单。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审查科研失信行为,受理有关举报,同时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可根据真实性进行认定。信用评价发生变动,以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告知责任主体。
第五章 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作为重要决策参考依据,运用于区级科技奖励评定、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初审推荐等科技活动。诚信评价结果作为科技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为“白名单”,且有承担项目经历的责任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参与相关科技活动。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为“黄名单”,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的,1年内取消其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或相关委托事项;责任主体为项目组成员的,2年内取消其承担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或相关委托事项。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为“黑名单”,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的,2年内取消其参与有关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及其它相关科技活动;责任主体为项目组成员的,3年内取消其参与有关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及其它相关科技活动。
第十九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过程中,责任主体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终身追责。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应分清责任,主要责任主体从重处理,次要责任主体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对确有实据证明无过错的,免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失信行为处理由区科技局办公会研究确认并记录,以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告知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责任主体对失信记录有异议,并经所在法人单位调查属实的,应在收到失信通知起30日内,由法人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诉,并出具证明材料。区科技局受理申诉材料后,即时启动信用审核查诉程序,60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核查或组建专家鉴定组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及时更正。未通过审查或重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处理期满后的第二年,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依法依规按程序成立科研诚信管理领导小组和科研诚信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同相关单位和权威机构开展全区科研诚信监督、咨询、服务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诚信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第三方机构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开展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诚信工作常态化管理机制,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设置诚信监督员,强化责任主体单位自身诚信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建设和科研诚信宣传,树立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典型,营造科技报国、严谨求实、潜心钻研、理性质疑、学术民主的科研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举报以及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九龙坡科技发〔2021〕67号)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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