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重庆股转中心挂牌50万奖励!来速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

作者:发布时间:2024-02-05浏览量:57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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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股份转让中心OTC成长板挂牌奖励政策:重庆市财政统一给50万奖励,在此基础上部分区县再给予奖励:南岸80万,铜梁60万,渝北60万,九龙坡50万,江北50万,永川50万,荣昌45万,沙坪坝40万,长寿30万,渝中20万,大足20万,两江新区10万,涪陵5万,垫江30万,高新区8万,潼南区45万,万州区30万,南川区20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


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升我区经济证券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鼓励扶持对象为我区拟挂牌上市并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1. 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改制企业给予40万元奖补


2.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补



三、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奖补资金的申报及拨付


企业根据上市、挂牌、再融资工作进展情况,向区财政局(金融办)申请相应奖补资金,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区财政局(金融办)每年末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区财政局(金融办)将拟奖补情况向区政府汇报,通过后根据奖补资金预算安排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二)企业上市、挂牌奖补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文件(附件1,下同);

②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③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挂牌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附件2,下同);

⑤要求的其他文件。


2、企业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文件;

②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复印件;

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⑤要求的其他文件。


3、企业申报“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补的,可依据企业上市进展采取分阶段进行。


(1) 纳入上市辅导备案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文件;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在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

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⑤承诺书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2)上市申报材料被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文件;

②证券交易所受理佐证材料;

③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④承诺书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3)上市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IPO批文,或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IPO注册的批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文件;

②交易所核发的IPO批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IPO注册的批复复印件;

③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④要求的其他文件。


4、企业申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文件;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

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⑤要求的其他文件。


5、上市或挂牌企业申报“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沙坪坝区的挂牌企业或境内外上市企业”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文件;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工商登记信息;

④企业挂牌或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

⑤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贰份(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必须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三)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奖补申报材料


申报第四条再融资奖补资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文件;

2. 交易场所出具的再融资证明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再融资批复文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资金到账证明材料或并购交易完成佐证材料复印件;

5. 与融资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6. 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贰份(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必须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四、其他事项


(一)本区之前发布的相关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失信企业,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沙财政发〔2019〕234号)和《沙坪坝区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沙财政发〔2022〕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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