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4-02-06浏览量:83次

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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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新区信用环境,促进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引导和鼓励担保公司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增信力度,丰富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9〕58号)要求和《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0〕15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以下简称“科技融资担保”),是指为了增信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企业,由合作担保机构为前述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融资贷款提供的信用保证、票据质押等方式担保。


第三条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设立“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下设“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债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试点工作。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


第五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授权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为科技担保贷日常管理运营机构。



第二章 支持对象、合作担保机构及银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注册、经营、纳税在两江新区指定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的独立法人主体及组织机构,且产业类型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已纳入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型企业名录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融资贷款担保。


第七条 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两江新区科技贷款担保业务。合作担保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实际经营期限已满5年。


合作担保机构应当与管理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作担保机构为贷款企业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科技贷款担保,应实行快捷审批程序,降低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


第八条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贷款工作。合作银行应当与管理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贷款的,应当实行快捷审批程序,可根据自身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不得超过LPR的30%。


第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必须坚持独立审查的原则,根据信贷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与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自主确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费率和利率水平。


第十条 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的科技担保贷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管,严格按照受托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支付贷款资金。


第十一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按月及时将对贷款企业的担保支持情况和担保债权资产质量向管理机构反馈。


第十二条 参与科技融资担保贷款的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由管理机构通过两江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担保规模及期限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科技型企业单户每笔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科技融资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科技融资担保贷款单笔贷款期限为3个月(含3个月)以上,1年以内(含1年)。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科技型企业,最多可连续5年申请科技融资担保贷款。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科技融资担保贷款本金出现逾期时,由管理机构按照下列原则就该笔担保对合作担保机构予以风险补偿:


(一)逾期30日以上贷款企业未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的,合作银行应书面通知合作担保机构代偿,同时将代偿通知抄送管理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履行完毕全部代偿义务后,应向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管理机构在收到合作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作担保机构代偿的贷款本金部分总额的50%金额标准,向合作担保机构予以先行垫付。


 (二)经司法或仲裁等途径催收且最终经司法强制执行终结仍无法收回的代偿贷款本金部分,应认定为担保代偿风险损失,由管理机构按照该损失50%金额标准向合作担保机构予以补偿,其余代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余代偿贷款本金、代偿贷款利息、合作担保机构因追偿产生费用等)由合作担保机构自行承担。合作担保机构应在获得人民法院执行终结裁定后30个工作日内,与管理机构就该笔担保贷款本金最终损失予以结算和支付。


第十七条 对单家合作担保机构实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担保机构担保的科技融资担保贷款实际发放总额3%时,应暂停科技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担保、贷款工作。对于此前已签订担保合同并实际发放的贷款,管理机构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对于暂停后重启前已签订担保合同但尚未发放的贷款,管理机构不再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照担保费实际发生额50%给予贷款企业担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贷款企业须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申请,申报要求详见第二十五条。


第十九条 贷款企业根据本办法申请并享受了第十八条所述担保费补贴政策的,不得再重复申请并享受两江新区其他担保费补贴政策;已经享受两江新区其他担保费补贴政策的贷款企业,不得再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向管委会申请担保费补贴。



第五章 担保、贷款及风险补偿申办流程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企业申请科技融资贷款担保,应按照合作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合作担保机构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担保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及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企业申请科技融资担保贷款,应向合作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作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担保函;


(二)合作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合作银行在合作担保机构同意担保的基础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及放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作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申请表;


(二)合作银行《代偿通知书》复印件;


(三)合作银行出具的合作担保机构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代偿义务证明文件;


(四)合作担保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接受管理机构风险补偿垫付款后,由该担保机构及时行使追偿权,并最终承担未收回代偿贷款本金的50%损失及其他因代偿该笔贷款产生的损失。


(五)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结清贷款或合作担保机构代偿后,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合作担保机构代偿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启动司法、仲裁等追偿程序,向贷款企业及反担保人追偿。如该担保机构自其向合作银行实际代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启动追偿,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担保机构全额返还其收到的风险补偿垫付款。



第六章 担保费补贴申报


第二十五条 科技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由贷款企业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贷款企业应在贷款本息按期结清后30日内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贷款企业科技融资担保费补贴申请报告;


(二)贷款企业科技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证明材料;


(三)贷款企业科技融资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


(四)贷款企业缴纳担保费单据复印件;


(五)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担保费补贴按年度兑现。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对风险补偿、风险分担等重大事项报两江新区管委会办公会审议,并对科技融资担保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融资担保的日常运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申请贷款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合作担保机构出具推荐函;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受合作担保机构提交的补偿结算资料,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管理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


(四)对单家合作担保机构实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该机构担保的科技融资担保贷款实际发放总额的2%时,应立即向合作担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


(五)对合作担保机构代偿追偿工作进行监督;


(六)按季度开展科技融资担保政策宣传工作;


(七)按月向科技创新局提交《科技融资担保运行情况报告》;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机构按照上年末累计科技融资担保贷款总额与累计已确认损失金额差额的一定比例从“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债权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实行累计制,2亿元以下部分按1%拨付,2亿元(含2亿元)以上部分按照0.5%提取。年度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贷款企业在申请科技融资担保及贷款,以及接受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对贷款实际用途监督时采取虚构项目、制作提供虚假资料等方法弄虚作假的,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已为其提供担保和向其发放贷款的,有权依有关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相关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两江新区管委会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受理该企业相关政策扶持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在科技融资担保及贷款的审查、发放及清收、风险补偿等工作中以虚构项目、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等方法弄虚作假的,管理机构应责令担保机构退还相应补偿资金,并取消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合作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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