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渝中区 | 关于印发《渝中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2-10-18浏览量:222次

渝中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助力企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夯实以总部经济为龙头,以金融服务、商贸服务、文旅服务、科创服务、健康服务、专业服务等六大产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快建设“四化”现代都市、打造“四区”首善之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渝中区行政辖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按规定可享受扶持支持的机构或个人。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总部企业聚集。

世界500强企业以其总部或二级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我区经营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开办扶持。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分别以其总部或二级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我区经营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开办扶持。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以其中国总部及以上机构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我区经营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开办扶持。


(二)加大企业招商引资。

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大新高”企业,自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起3年内,依次按其年度综合贡献的80%、60%、40%给予扶持。

“总大新高”企业定义

“总”:即总部企业,指管理的全资或控股分支机构3个以上,统一开票、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

“大”:即重点企业,指原则上年收入(产值)应超过5000万元(建筑、房地产开发5亿元,零售2亿元,批发10亿元)或年度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的企业。

“新”:即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模式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兴服务项目,涵盖云计算及大数据产业、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工业互联网、新兴旅游、金融服务、专业服务、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生物医药研发等新兴产业项目。

“高”:即技术含量高、价值链高端、产业链占据核心地位的高端产业项目,包括世界500强、高端品牌、高新企业等具有高知名度、高附加值的项目。

(三)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对境内外上市企业给予不超过800万元扶持。对挂牌融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扶持。实现再融资的境内外上市企业,按照再融资额的0.5%,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扶持(具体按照相关挂牌上市企业扶持办法执行)。


(四)支持企业扎根发展。

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大新高”企业,在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企业开办之日起3年内,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大新高”企业,一次性购买或置换新建楼宇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可按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分3年按50%、30%、20%的比例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存量企业经认定后可参照执行执行)。


(五)鼓励企业高管团队创新创业。

对新引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经营发展规模,经认定,在3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高管综合贡献扶持。


(六)鼓励高层次人才引进。

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团队落户渝中的,以科研经费、贷款贴息、场地免租、薪酬激励等方式给予落地政策组合奖,最高可扶持3000万元。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分类享受购房补助、学术交流、交通旅游等25项服务(具体按照相关人才扶持办法执行)。


(七)鼓励楼宇改造更新。

建成并正常使用5年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商务楼宇,实施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空调、车库、智慧化等)改造更新,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可按工程投资(不含房屋购置价款、工程建设二类费用等,下同)的20%给予扶持,“亿元楼宇”可扶持30%,单栋楼宇扶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建设传统风貌区、山城老街区和更新改造老旧厂房、闲置低效楼宇,转型发展特色产业园、新型楼宇工业等,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且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认定可按工程投资的20%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八)鼓励存量企业做大做强。

对区优质存量企业,参考其综合贡献、高管团队贡献、经营情况等给予扶持(具体按照相关存量企业扶持措施执行)。


三、其他

(一)对发展带动性强、影响力大、产出效益高的项目或企业,可“一事一议”,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二)本措施所涉及的扶持,原则上每年4月15日前由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街道牵头组织申报并完成初审后报区财政局,5月底前由区财政局牵头完成复审并按程序报批。6月底前由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街道牵头负责完成兑现(人才引进按照相关人才扶持办法申报)。

(三)享受本措施扶持的新办企业,应通过投资协议进行约定。除主要措施中第一、六、七条外,企业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综合贡献。

(四)本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与区内其他相关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政策《渝中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渝中府发〔2017〕32号)、《渝中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办法》(渝中府发〔2016〕71号)废止后,至本措施生效前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