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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重庆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作者:发布时间:2022-09-16浏览量:207次

近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权限等6方面提出28条措施。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做加减法: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财政经费使用自主权

该负责人介绍,科研工作与有计划的生产和建设不同,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科研经费使用,也不能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工程预算的方法来管理。

据了解,针对之前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偏刚性等问题,《若干措施》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本着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财政经费使用自主权,让他们不再被经费问题束缚手脚,用更多的精力去创造更多的科研成果。

做“加法”,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实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即法无禁止即可为。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扩大经费使用权限,可用于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等。改进结余资金管理,考虑到科研活动的连续性等情况,取消结余资金2年未使用收回的规定,项目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条件建设等直接支出。

做“减法”,精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将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个,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更符合科研项目经费无法精准计量测算的编制规律。科学开展预算评审(估),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估),缩短项目评审时间,规范评审重点,避免评审的“非标化”随意性。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包括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避免多头重复验收等。

另外,经费拨付方面,针对以往科研经费拨付涉及环节多、流程长、在耗时久,科研人员着急“等米下锅”的情况,《若干措施》明确采取科研项目预算采取标识管理、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等措施,完善拨付流程,明确拨付时限,减少在途时间。经费报销方面,通过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等措施,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让他们不必再为报销费用的“小账单”费脑筋。


打组合拳:科研项目经费50%以上用于人员经费

“科技创新,关键在人。为激励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研有所获、研有所得,我市打出组合拳,明确含金量更高、激励力度更大措施,解决‘有钱发,可以发’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主要包括扩大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等4项措施。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200万元(含)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至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60%核定。

扩大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允许市级科研院所从已设立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实行动态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对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在转化路径、成果利益分配上向成果人倾斜,提高成果人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服务经济。具体来说,《若干措施》强调,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也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初步匡算,这些激励措施落地后,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以达到50%以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科技创新,保障投入,重要!提高投入的绩效,更重要!绩效评价方面,在项目管理部门层面,强调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尊重科研规律,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要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承担单位层面,在资源配置上体现绩效导向,把科研资源向优秀的人才和团队倾斜,谁能干、谁干得好,就支持谁,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监督检查方面,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