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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挂牌上市资金申请丨重庆高新区2022年度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已开启!(附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申报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23-08-18浏览量:84次

重庆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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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纽小编获悉,为大力支持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推动高新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促进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渝高新发〔2020〕15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交申请时间:申请主体于2023年8月16日至9月8日(工作日),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高新区财政局;注册地、税收关系在西永微电园的企业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西永微电园(材料一式两份)。


2.申报事项:参见《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本次申报办法第一至六条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符合奖励条款的事项,第七至第八条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奖励条款的事项。因办法为2020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涉及贴息的事项,贷款获取时间不早于2020年11月1日,申请补贴金额均精确到元。


3.申报流程,材料清单详见《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申报指南》。


高新区财政局

互联网邮箱:cqgxqczjjrzx@163.com

地  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5号楼464办公室


西永微电园

邮箱:helinglong@xiyongpark.com


附件:

1.《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申报细则》

2.《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


重庆高新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6日


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措施》(渝府办发〔2018〕10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促进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机构需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注册成立、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且符合高新区上市培育阶段条件的企业;

(二)参与孵化培育工作的企业及股权投资机构;

(三)已挂牌或已上市企业。


第二章  分则

第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

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署改制协议并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

设立上市挂牌扶持专项资金,对明确上市目标且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施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解决企业上市工作前期困难,并协助企业获取股权融资。


第三条  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其中: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并正式上市交易后给予6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登陆上交所科创板,对于前三家科创板上市企业分别额外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7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引进市外上市公司

对以“买壳”“借壳”等市场化方式重组市外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将上市主体迁入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700万元奖励。

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高新区。对已在境内外上市的市外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7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挂牌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

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精选层成功转板上市的,额外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的,分别给予1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孵化机构引育企业上市挂牌

鼓励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型机构引进企业在区内注册、孵化、成长。对于经认定、由其引进的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每成功挂牌1家企业,给予创新型机构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于经认定、由创新型机构引进的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精选层成功上市、挂牌的,每成功上市、挂牌1家企业,给予创新型机构50万元奖励,在境外主要交易所成功上市1家企业,给予创新型机构最高20万元奖励。

股权投资机构引入高新区企业成功上市、挂牌的可参照创新型机构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加大投融资力度

(一)上市企业将首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新区,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完成再融资且将再融资额不低于50%投资于高新区的,按投资额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3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融资且将融资额不低于50%投资于高新区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3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取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当年LPR平均数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参照上市企业标准给予奖励。

(二)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完成再融资,且将再融资额不低于50%投资于高新区的,按投资额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3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融资且将融资额不低于50%投资于高新区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3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取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当年LPR平均数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且符合高新区上市培育阶段条件的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当年LPR平均数的2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引进高端人才

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符合“金凤凰”人才认定标准的,在人才落户、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高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对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高端人才进行奖励,按个人年工资薪金的3%给予奖励,上市企业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15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10人,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5人,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原高新区内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原高新区内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不超过”“不低于”“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申报细则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条所指的“符合高新区上市培育阶段条件的企业”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含),同时满足以下任一财务指标: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或1期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或者最近2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或1期净利润200万元(含)以上,或者最近2个会计年度累计净利润300万元(含)以上;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或1期期末账面净资产2000万元(含)以上。

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认定为准。

企业只可享受境内和境外上市奖励办法中的其中一项。

申请办法第五条规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须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高端制造、现代服务业企业,企业可以不满足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条件,但不享受股改奖励。

申请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募投资金投资奖励和再融资、债券融资投资奖励的企业,需获得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专业机构的审计或认定。

贷款贴息政策仅适用于企业在重庆高新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高新金服)取得的银行贷款资金。


二、工作机制

财政局负责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西永微电园负责微电园园区内企业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各街镇、园区负责定期审核报送符合纳入培育阶段的所辖企业名单。


三、申报时间

办法第一至六条即报即审,第七至八条申报时间为次年统一组织申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资格。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入库申请材料及财政补贴和奖励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五、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由高新区财政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高新区发展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西永微电园企业奖补资金由西永微电园自行安排。


六、监督管理

工作人员在资金的申报、审核中有违纪行为的,企业在申报产业资金时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办法中所指高新区均为高新区直管园范围。

2022年LPR平均数为3.68%,计算方式为2022年度每月公布1年期LPR经算数平均后保留两位小数。

办法中,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项目、同种类别获得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同一事项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享受办法扶持奖励的企业应当书面承诺提交的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原则上自最后一次享受扶持奖励年度起十年内,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内经营纳税,如有违反应全额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西永微电园内企业参照办法执行,企业向西永微电园提交申请,由西永微电园管委会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

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中央或市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

申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情形。如出现上述情形,暂停享受扶持资格。


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重庆市、高新区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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