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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亩均论英雄”?《重庆市制造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全文来啦

作者:发布时间:2023-12-20浏览量:1506次

今年10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制造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7年,全市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年均增速保持在4%以上。


“亩均”一词,原本指的是农业生产中的单位产量。在制造业领域实施“亩均论英雄”,即围绕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节能降耗减排等重点指标,推动转型升级,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按照《意见》,到2027年我市制造业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年均增速计划保持在4%以上;研发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分别提高至2%以上、50万元/人以上;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分别达到2.24万元/吨标煤、365万元/吨,年均增速分别保持在3%、8%以上;新增工业用地按标准地出让比例达到100%。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从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提升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实施示范引领改造提升等4大方面,明确8项重点任务,并逐一明确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县职责任务分工。

为此,我市将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和分类开展综合评价,明确区县、产业园区和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的评价指标、权重设置等,以此进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从而推进亩均效益示范引领和分类推进企业提质增效。


重庆市制造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项目申报请致电:157-2334-8380(微信同号)


制造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为支撑推动全市制造业亩均论英雄改革,规范区县、产业园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一)区县。各区县的亩均效益情况,以辖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类制造业,不含烟草制品业〕为统计对象开展。

(二)产业园区。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以发展工业和信息化为主的产业集聚区以及市级特色工业园区的亩均效益情况,以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类制造业,不含烟草制品业〕为统计对象开展。

(三)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类制造业(不含烟草制品业)中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评价体系

(一)评价指标。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主要评价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研发投入强度等5个指标,对区县和产业园区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


(二)指标权重。分中心城区、主城新区、“两群”地区对区县、产业园区和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差异化设置指标权重。其中,万州区、开州区及其产业园区采用主城新区指标权重。


指标权重一览表

指  标

单  位

指标权重(%)

中心城区

主城新区

(含万州区、开州区)

两群地区

(万州区、开州区除外)

区县/园区

企业

区县/园区

企业

区县/园区

企业

亩均增加值

万元/亩

20

30

20

30

20

30

亩均税收

万元/亩

40

35

35

35

35

35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10

10

10

10

15

15

单位能耗增加值

万元/吨标煤

5

5

10

10

10

10

单位排放增加值

万元/吨

5

10

10

研发投入强度

%

20

20

15

15

10

10


(三)计算方法。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对每项指标分区域设置优、较优、一般三类评价档次,每档标准值分别为该项指标的最大值、平均值、最小值(为正数),每档标准系数分别为1.0、0.9、0.8。以某项指标为例,其实际值等于最大值的为优档,大于等于平均值、小于最大值的为较优档,小于平均值的为一般档,为负值的不参与档次划分且该项指标得分判为零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综合评价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加分-减分;

②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其中,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调整分=(指标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四)评价结果。

1.区县、产业园区排序。根据综合评价得分高低,按中心城区、主城新区、“两群”地区对区县、产业园区评价结果进行排名。其中,万州区、开州区及其产业园区纳入主城新区进行排名。

2.企业分类。各区县按照辖区内企业综合评价得分高低,划定A、B、C、D四类企业,原则上A类企业占比20%、B类企业占比55%、C类企业占比20%、D类企业占比5%。

A类为优先支持类,是指产出高、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B类为鼓励提质类,是指产出和效益相对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潜力型企业。C类为转型升级类,是指发展水平和综合效益相对滞后,需要激励或加快转型发展的企业。D类为改造提升类,是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绩效差、资源利用率低,需要重点倒逼整治的企业。


(五)特殊情形规定。

1.加分项。评价年度内,对在境内外上市,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绿色工厂等国家级称号的企业,每项加2分,企业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评价年度内,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因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致使纳税信用等级被直接判定为D级或取消评定资格的、新增违法用地、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等任一情况的企业,每发生一项扣1分,企业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对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任一情况的区县或园区,每发生一次减1分,区县、产业园区累计减分不超过5分。

3.否决项。到评价统计截止日,统计在库但已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或上年度税收为零的企业,不予计分直接列入D类。符合否决情形的企业不占用分档比例。

4.过渡期。对企业因收购重组、破产拍卖等整体转让给其他企业的,可以根据新业主投资或复产计划,给予新企业1年的只评价、不分类的过渡期;对新升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可设置不超过3年的只评价、不分类的过渡期。符合过渡期政策的企业不占用分档比例。


三、评价时间

每年年初,市亩均办牵头对区县和产业园区上年度亩均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各区县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上年度亩均效益进行综合评价。2023年为启动之年,10月份组织开展2022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四、其他事项

(一)核实基础数据。每年年初,市亩均办向各区县印发参评企业名单。各区县按照评价范围和口径,核实参评企业用地数据、纳税主体名称等信息,并报市亩均办备案。市级与区县税务、统计、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做好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开展数据测算。市亩均办根据市统计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基础数据,对区县和产业园区的亩均效益情况进行测算;各区县负责对辖区内参评企业的亩均效益情况进行测算并排名,根据得分进行A、B、C、D企业的分类定档,报市亩均办备案。


附件: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说明


附件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说明


一、评价对象

1.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与有关区县合作共建区域内的企业,统一由园区管委会组织评价。对区县评价时,合作共建区域内的企业基数一并纳入评价范围。

2.除含数据中心机房企业外,评价对象原则上为土地使用权主体,土地使用权主体确已不存在的,由实际使用者参加评价,土地面积按使用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3.企业在同一厂区内拥有多个工业用地使用权证或实体名称,统计、税收、用能、排污等方面难以分割的,可将其中规模最大的企业作为评价对象,其他涉及企业的相关数据予以合并计算;集团公司原则上以单一法人单位进行评价,对确因用地、用能、排污等情况难以分割的,可将集团母公司作为评价对象,其他涉及企业的相关数据予以合并计算;集团下属企业虽权属清晰,但出于政策享受等需求需要出具集团总体评价结果的,经申请批准可根据评价办法出具相应评价结果,并予以公示。

4.同一法人单位企业在同一行政区内不同区域拥有多个工业用地使用权证的,计算得分时将上述用地中的相关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5.存在注册地和生产地分离、一个企业多个生产基地在不同区县等情况的,企业在生产所在地进行评价,若企业相关数据不能独立核算,则与集团公司一起在集团公司注册地进行评价。


二、指标解释

指标名称

指标解释与统计口径

亩均增加值

(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用地面积具体统计口径参见后文。

亩均税收

(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用地面积,指单位建设用地实现的税收。税收由实缴税收及部分政策性减免税收组成,其中实缴税收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包含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13种;部分政策性减免税收包含因政策性原因导致的退库减免部分。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指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调度的重点排放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研发投入强度(%)

研发投入强度=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营业收入。研发投入指从事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的经费支出。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用地面积

区县和产业园区用地面积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第三次国土变更调查中现状工业用地面积(不含推土未建面积)为准。

企业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未计入用地面积,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为准。其中:

1.用地面积为评价对象实际使用的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面积。

2.已登记用地面积:指企业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产权登记或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全部用地面积,主要来源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土地出让合同等。该用地面积包括分期建设中已开发利用和未开发利用部分,不能只填报已经开发利用部分。

3.承租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其他土地、厂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面积,主要来源企业签订的租地、租房或其他协议合同等。

4.出租用地面积:指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主要来源企业签订的租地、租房或其他协议合同等。

5.未计入用地面积:现有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新取得的土地面积,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计入总用地面积。

6.租赁或购买建筑形式为单层厂房的,以实际租赁或购买的厂房面积计算,以租赁或购买合同(协议)为准;租赁或购买建筑形式为多层厂房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计容建筑面积折算用地面积,折算办法:企业用地面积=企业实际租用或购买面积/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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