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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孵化器认定 | (完整版)重庆市及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政策汇总→另附孵化器申请条件_流程_绩效评估原则

作者:发布时间:2024-01-08浏览量:56次

重庆市及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项目申报请致电:157-2334-8380(微信同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本文小编整理了有关“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条件、流程、绩效评估、奖励政策”的相关内容,作以下详细解读。想要代理申报的企业,可以随时联系小编咨询合作。


重庆市孵化器申请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相关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孵化器的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区县(自治县)范围内;

5.专业孵化器的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0%(含)以上,即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的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0%(含)以上;

6.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

7.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9.专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在孵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化型标准的有关要求;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获得投融资;

4.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重庆市孵化器认定工作流程:

1.发布通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面向全市发布孵化器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支持方式等。

2.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形式审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4.会议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5.现场评估。组织专家对孵化器进行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6.审核确认。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评估意见确定重庆市孵化器拟认定名单。

7.公示认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孵化器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重庆市孵化器绩效评估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孵化器的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孵化器的运营团队、导师辅导、活动开展、投融资、专业化服务水平、入驻企业以及商业模式等几个方面的情况。

重庆市孵化器绩效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孵化器绩效评估通知,明确具体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结果应用等。

2.提交申请。孵化器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估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会议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资料进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对孵化器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5.审核确认。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孵化器绩效评估结果。

6.结果公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审议通过的孵化器绩效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重庆市孵化器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重庆市级孵化器扶持奖励政策

1、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重庆市孵化器,给予每家5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绩效评估达到良好的,给予每家3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绩效评估未合格的,6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再次评估仍未合格的,取消“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2、首次成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行绩效后补助。同时成为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绩效后补助。

3、引进落户的国际知名孵化器、科技部发布的年度考核评价达B类及以上的国家级孵化器,经认定达市级以上标准的,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注意:

1、重庆市孵化器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孵化器须按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及年度工作报告。

3、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及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孵化器应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在孵企业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加速成长。

5、重庆市孵化器的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说明。

6、对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孵化器,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涉嫌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重庆市及各区县孵化器认定奖励政策


1、渝北区

对新认定、市级考核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按市级奖励的50%配套。

政策依据:《渝北区推动科技创新政策》


2、巴南区

(十八)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九)绩效考核奖励。针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试行)》(巴南科局发〔2023〕46号)


3、大足区

对在区内建设运营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给予一定装修支持、物业租金支持等政策扶持,可视投入产出效果一事一议。科技企业孵化器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且正常运行 1 年以上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30 万元支持;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 1 年以上的,分别给予 40 万元、15 万元、8 万元支持。支持经费分期拨付,载体获得相关认定(备案)后拨付支持经费总额的 50%,运行 1 年后考核评估(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再分别拨付支持经费总额的 50%、30%、20%。

政策依据:重庆市大足区科技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十条的通知(大足科技组发〔2023〕1 号)


4、綦江区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的通知(綦江府发〔2023〕21号)


5、永川区

支持建设科技孵化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永川区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2023-04-10发布)


6、大渡口区

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牵头单位,按照市级1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给予支持。强化对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渡科文〔2023〕10号)


7、九龙坡区

支持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机构、同一平台晋升高等次认定的,实行递进补差。对绩效评估达到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运行绩效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23〕37号)


8、璧山区

科技企业孵化器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星创天地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奖励经费分期拨付,载体获得相关认定(备案)后拨付奖励经费总额的30%,国家级、市级、区级考核评估(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再分别拨付奖励经费总额的70%、50%、30%。受区相关部门、园区委托,孵化机构承办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政策依据:《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


9、南川区

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 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 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


10、渝中区

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一次性奖补最高50万元,并根据定期绩效评价结果每次奖补最高20万元。

政策依据:《渝中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11、两江新区

聚焦新区主导产业和优势领域打造大型孵化载体、特色孵化载体,重点打造大型创新创业孵化社区。双创载体首次成为国家备案(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每家运营机构50万元支持;首次被认定为国家孵化器的,给予每家运营机构100万元支持;以上奖励实行递进补差。根据两江新区关于创新载体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对运营机构实施绩效考核,每年根据考核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运营奖励。

由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运营机构或在新区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有运营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和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租用新区所属国资楼宇的,按照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约定,经对载体内的企业入驻率、存活率、获投率、活跃度等指标考核合格后,对其前3年的租金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并对其所租赁载体实际发生的场所装修改造费用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支持毕业企业留区发展。两江新区的初创企业达到毕业条件,迁出众创空间或孵化器且继续留在两江新区发展,租用两江新区所属国资楼宇作为办公场所2年以上的,经认定,对其前2年的租金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6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两江新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2、丰都县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资助50万元、20万元。

政策依据:《丰都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丰科局发〔2023〕8号)


13、铜梁区

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铜梁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12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14、长寿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


15、江津区

大力支持建设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后补助;对首次获批市级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建设后补助。同一平台获得多层级认定的,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补助的, 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补助只补助差额部分。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16、万州区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区级5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17、城口县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


18、武隆区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根据市科技局每年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估达到良好以上的,给予每家10万元运营补助。

政策依据:《武隆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19、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对首次成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能力建设补助。

政策依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激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20、黔江区

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农业专家大院、科普基地等科技服务机构,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政策依据:《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21、梁平区

新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技术转移机构,国家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后补助50万元、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


22、开州区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营补助。

政策依据:《开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23、巫山县

对新认定正式投入运行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政策依据:《巫山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24、巫溪县

对获得市级以上授牌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建设补助,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3—5万元的运行补助。

政策依据:《巫溪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25、石柱县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石柱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26、酉阳自治县

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园、院士工作站、专家大院、星创天地等创新服务平台属国家级的,县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属市级的,县级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经国家或市级绩效评估合格的,县级分别每年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运营补助。

政策依据:《酉阳自治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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