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最新出台《重庆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10-26浏览量:53次

重庆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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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日,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发布《重庆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具体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引导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63号)、《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9号)以及《“金凤凰”人才政策专业孵化器相关条款兑现指南》(渝高新创发〔202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重庆高新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四条  重庆高新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申请重庆高新区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孵化器的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且均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区域内,各孵化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

4.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产业聚集度达到70%(含)以上,即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的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0%(含)以上;

5.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持有创业孵化从业人员证书)比例达30%以上。


第六条 申请重庆高新区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运营场地位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区域内,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10家;

4.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持有创业孵化从业人员证书),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在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在孵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有关要求;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八条  重庆高新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创新服务中心面向全区发布重庆高新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创新服务中心;

3.审查评审。创新服务中心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评估、会议评审,确定重庆高新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

4.公示认定。创新服务中心将审议通过的重庆高新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九条 创新服务中心不定期对重庆高新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条 重庆高新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绩效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创新服务中心发布绩效评估通知,明确具体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结果应用等;

2.提交申请。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估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创新服务中心;

3.审查评审。创新服务中心采取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到现场复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4.结果公示。创新服务中心将审议通过的绩效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重庆高新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优秀的重庆高新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估未合格的,6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再次评估仍未合格的,取消“重庆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重庆高新区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创新服务中心提交变更说明。

第十五条 对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创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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