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区 | 关于印发潼南区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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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3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潼南区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文件,下面具体来看: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创新能力、加速转型升级,优化治理结构、加快股份制改造,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资源资本化和资产证券化进程,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重庆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渝上市办〔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工作思路,认真落实推进企业上市的措施,加强政策推动、企业主动、部门联动、机构互动,健全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服务体系,促进民营企业提质增效升级,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力争2027年实现潼南区上市企业零突破。
二、压实职能部门责任
(一)加强统筹协调。着力发挥潼南区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实行工作会议制度,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统筹推进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充实领导小组专班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办通报。(责任单位:区国资委)
(二)明确职能职责。
1.区国资委为牵头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部门推荐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对区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的企业(简称“后备库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梯次进行重点培育;组织拟上市目标企业参加市专题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宣传国家、市、区相关奖补政策,根据需要推荐优质券商进行跟踪辅导,对遇到的特殊情况进行专题辅导,协助部门指导企业在管理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逐步达到挂牌上市条件;负责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2.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潼南高新区管委会为责任部门,建立工作专班,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抓,至少确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制定本部门上市目标任务和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上市意愿,对有意愿、有潜力的拟挂牌上市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初审和推荐,协助企业进入区后备库;协调解决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企业逐步达到挂牌上市条件。
3.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上市辅导过程中涉及到本行业领域的问题事项,予以指导并开辟“绿色通道”。
三、强化上市培育辅导
(三)动态管理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各部门定期对本行业内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盈利水平较高、发展潜力较优的企业,纳入潼南区拟上市企业后备库,按照“分类管理、动态监测、精准服务”原则对库内企业进行梯次培育,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择优推荐进入市级拟上市企业后备库。(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潼南高新区管委会)
(四)重点培育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按照科创板和创业板属性定位,筛选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市场认可度高的种子企业精准培育,并适时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级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清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专利申报,加快满足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条件。(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国资委)
(五)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上市。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资本市场业务专项培训,加强“专精特新”企业规范培育,建立“专精特新”拟上市企业清单,每年择优筛选竞争力强、盈利水平好的企业“一对一”重点培育,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改挂牌,提升经营业绩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尽快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委、潼南高新区管委会)
(六)鼓励国企挂牌上市。鼓励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深化股份制改革,用活用好资本市场。支持区属国有企业通过直接收购、资产重组、借壳并购等方式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工投集团、区城投集团、区农投集团、区旅投集团、区水务集团)
四、解决企业上市障碍
(七)畅通上市“绿色通道”。针对企业提出的难点、卡点问题,领导小组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的问题,定期收集并通报办理情况;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和配合,完善问题解决机制。(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支持企业整改规范。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在审、在辅导企业进行问题整改,帮助企业主动规范、积极整改;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要根据申请依法开具是否属于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证明;对已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出现问题的,邀请监管机构和专家开展规范指导,协助企业完善申报材料。(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发挥资本要素作用
(九)鼓励优质上市服务机构展业。完善我区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积极协调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金融咨询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做好拟上市企业服务工作。鼓励内控完善、经验丰富、执业水平高的外地中介机构来潼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招商投资局)
(十)推动企业用好债券融资工具。鼓励我区后备库企业积极参加市级专项培训,指导发债企业选择合适的市场和债券品种开展融资。推广创新产品发行,引导企业发行科创债、绿色债等新品种。引导担保机构释放债券担保额度,提供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
(十一)引导基金公司加大投资力度。用好现有基金公司,培育发展股权基金投资体系,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牵引作用,赋能实体经济。邀请知名基金公司来潼展业,围绕全力实施“涪江奔腾”计划、“3+3+N”现代制造产业体系等进行投资,促进形成产业聚集优势。(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六、加大财政奖补力度
(十二)落实市级奖补政策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22〕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文件标准申领市级财政奖补。
(十三)执行区级奖补政策
对挂牌、上市的企业实施分阶段、分层次奖补。以下奖补“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转板、挂牌、上市仅对差额部分进行奖补,每家企业累计奖补额度不超过2500万元。
1.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
(1)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长板股改挂牌的企业,给予45万元奖补;
(2)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专精特新”板股改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
(3)企业挂牌转板的仅对差额部分进行奖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补;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
(3)对从基础层调整到创新层的予以补差。
3.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2500万元奖补:在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200万元奖补;在上市申请被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给予800万元奖补;上市申请被交易所审核通过,证监会予以注册的,给予1500万元奖补;
(2)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500万元奖补;
(3)对我区首个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额外给予500万元奖补。
4.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1)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1200万元奖补;
(2)对我区首个成功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额外给予300万元奖补。
5.区外上市企业迁入潼南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给予1500万元奖补(分五年平均兑现)。
6.对上市企业再融资予以奖补
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含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七、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十四)强化督查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打表推进上市工作任务。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将企业上市工作做细做实,确保目标明确到位、责任分工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潼南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打造人才环境。优化资本市场人才政策环境,提供人才引进便利和其他相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重点企业引进的高管、核心技术团队成员,推荐进入“英才潼行”工程。创新人才服务与管理模式,集聚高层次、紧缺型人才,提高资本市场人才竞争力。(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
(十六)加强宣传培训。加强与上级部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渠道,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支持。积极组织后备库企业参与市级组织的各类企业挂牌及上市培训。大力宣传报道企业上市、挂牌的成功范例,引导更多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更多企业改制上市。(责任单位:区国资委、潼南高新区管委会、区传媒集团)
八、其他事项
(十七)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潼南区的企业适用本办法,之前发布的相关后备库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十八)申请财政奖补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申请流程参照《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22〕10号)文件执行。
(十九)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将及时修订完善。
(二十)本方案实施前,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境内外上市的,已按照《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8〕124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上市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20〕70号)规定的财政奖补条件,申请并获得奖补资金的,不再按本方案的奖补标准追溯补差;尚未申请且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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